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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16-10-13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工会审计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是指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对同级工会和下一级工会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真实性是指反映经费收支、资产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信息和实际情况相符合的程度。 

合法性是指经费收支、资产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效益性是指经费收支、资产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三条  经审会及其审计人员开展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业务适用办法。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经审会的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加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业务,也应当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经审会对同级工会、下一级工会及其纳入预算管理的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全部收入、支出、资产、负债、净资产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执行是否有效; 

(二)预算执行、调整是否遵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上级工会补助资金以及项目资金等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是否合规,有无截留、挪用等问题; 

(四)工会经费收支情况是否属实、完整,有无截留应解经费、违规使用工会经费等问题; 

(五)“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开支是否合规,津贴补贴奖金发放是否合规等问题; 

(六)银行账户和现金管理是否合规,有无“小金库”; 

(七)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是否规范,产权是否明晰,处置是否合规合法; 

(八)建设项目是否真实、合法、效益; 

(九)对外投资是否论证充分、程序合法、注重绩效; 

(十)往来款项是否手续齐备,及时到账、催收、清理; 

(十一)是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集中采购管理; 

(十二)历年审计中发现的共性问题; 

(十三)其他相关内容。 

第六条  经审会有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报表、会计账薄、会计凭证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及资产管理相关的资料,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经审会有权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规法律的行为予以制止,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七条  经审会实行由审计组成员、主审、组长对审计业务进行分级质量控制。结合日常管理工作或者通过开展审计业务质量检查方式,对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评估。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含县级)以上工会。基层工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经审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工会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一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工审会字〔200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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