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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工会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日期:2016-09-0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地方工会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的意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在全区各族职工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方案》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区地方工会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职工文化活动阵地的功能和作用,筑牢全区各族职工守望相助、团结奋斗,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的共同思想基础,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盟市、旗县(市区)两级地方工会职工文化活动阵地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全区地方工会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2014-2018年地方工会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规划》的部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为主导,以服务职工为中心任务,充分发挥职工文化活动阵地教育、求知、娱乐、健身、休闲的功能,经常对职工群众进行思想道德和法律、科技、文化知识和技术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群众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寓教于乐、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打造职工文体活动品牌,努力把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成为设施优良、功能齐备、服务完善、职工欢迎的“学校和乐园”。  

第二章 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管理 

第四条 地方工会要研究制定本级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工作方案,明确建设工作的具体目标、工作措施和进度安排,实行目标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位,落实到位。要避免利用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名义变相搞楼堂馆所建设。 

第五条 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工作实行同级党委政府审批制度和自治区总工会备案制度。地方工会向同级地方党委、政府提交申请建设职工文化活动阵地项目的报告,经审批后,即可进入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同时,要将申请建设职工文化活动阵地项目的报告、同级地方党委政府审核批准的书面材料报自治区总工会备案。 

第六条  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要因地制宜,注重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新建、改扩建、合建、挂牌等多种方式,全面推进建设工作发展。在建设过程中要严把质量关,并在获得地方党委政府审批后两年内建成交付使用。 

第七条 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实行督查制度。盟市工会要对旗县级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项目的相关文件和材料进行查验,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不定期实地督查;自治区总工会要对备案的申请建设项目的相关文件和材料进行查验,对所有建设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不定期实地督查,确保建设项目如期保质保量完成。 

第八条 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实行核验制度。旗县级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项目完成后,由所在盟市工会负责核验;盟市级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项目完成后,由自治区总工会负责核验。核验的内容、程序和要求按照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对全区地方工会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项目进行核验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三章  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资金和资产管理 

第九条  地方工会要在每年的经费预算中安排职工文化阵地建设和日常管理专项资金,同时积极争取同级财政资金支持,努力吸纳社会资金投入,为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和运营提供资金保障。 

第十条  建立工会资产登记和管理制度。在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工作中,要按照规定做好工会资产登记工作,不得擅自改变职工文化活动阵地用途,不得擅自占用阵地建设用地或置换用于商业、房地产等非公共文化服务用途;与其他单位和投资方共同建设过程中,要明晰工会资产产权,确保工会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一条 建立专项审计制度。自治区总工会对盟市工会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资金和区总奖补资金等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监督,盟市工会对旗县(市区)工会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资金和区总奖补资金等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自治区总工会将利用“以奖代补”的方式安排专项经费,对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项目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奖补资金数额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和职工数量、政府支持情况、文化阵地建设方式等内容确定,盟市级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原则不超过500万元,旗县级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原则在100-150万元之间。对于2014年以前建成并正常使用的职工文化活动阵地,根据专项经费使用情况也可适当予以补助。具体奖补资金数额由全区地方工会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在区总年度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奖补资金专项经费预算范围内,依据自治区总工会《全区地方工会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项目差别化奖补办法》商定。 

第四章 职工文化活动阵地使用与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 职工文化活动阵地管理实行同级工会负责制度。盟市级职工文化活动阵地由所在盟市工会负责管理,旗县级职工文化活动阵地由所在旗县(市区)总工会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健全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绩效考核机制,积极探索推进组建理事会工作,吸纳有关专业人员、劳动模范、职工文艺爱好者和各行业职工群众代表共同参与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管办分离,事企分开,对承担公益性文化服务职能的项目,要按照公益性文化事业管理,支持和保障其发展。职工文化活动阵地非经营性项目不得少于全部项目的50%;对其他经营性项目,要面向市场,扩大收益,更好地支持和促进公益性文化项目的发展。职工文化活动阵地的各项收入,主要用于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 

第十六条 坚持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满足职工精神文化需求、提高职工综合素质为目标,科学合理地设置活动内容,安排服务项目,经常性开展职工书法美术、摄影、歌咏、舞蹈、棋类比赛和其他文体以及教育培训活动,同时,每年还要组织若干场次的具有较大影响的文体活动。 

第十七条 坚持以广大基层单位和职工特别是农牧民工及其家属为主要服务对象,同时面向社会,为公众提供文化服务。注重保障劳动模范、下岗失业人员、困难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的基本文化权益。重视农牧民工的精神文化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文化培训和文体活动,并努力形成长效机制。 

第十八条 发挥对基层职工文化建设的的辐射带动作用,组织、指导、协调、辅导基层开展职工文体活动,切实加强各种群众性文体组织建设,不断提高阵地的综合利用率,更好地发挥职工文化活动阵地的文化宣传教育功能。 

第十九条 不断创新服务方式,加强与各级地方图书馆、文化馆、群艺馆、文艺团体等单位的交流合作,努力推进资源整合与共享。善于运用互联网等现代传播手段,突破地域和场所限制,扩大为职工提供服务的覆盖面,增强实效性。 

第二十条  按照当地职工群众的文化需求、生活习惯定期开放。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应当延长开放时间。要向职工群众公示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并在醒目位置标明文体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图书借阅、器材使用维护、文体活动、教育培训以及财务收支、安全保障等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使管理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要做好日常活动和服务工作的记录,完善相关的资料档案。 

第二十二条 加强工作人员的配备和管理,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加大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服务能力。各级职工文化活动阵地要确保工作人员集中学习培训的时间。 

第二十三条 积极发掘和培养多种门类的职工文体活动骨干,不断加强基层职工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引导广大职工文艺爱好者开展文学艺术创作,生产出更多为职工群众喜闻乐见的作品.要联系和引导各种职工业余爱好者协会、兴趣小组等职工社会组织,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推动职工文化建设全面深入发展。 

第二十四条 在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与使用中,要积极整合职工宣传文化、教育培训、困难职工帮扶、职工法律援助、职工诉求服务等职能和设施,不断提高职工文化活动阵地使用和服务的综合效能。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全区地方工会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总宣教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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