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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5-01-16


鄂尔多斯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领导小组文件



鄂模办发〔20151


关于转发《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劳动模范

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旗区党委、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及人民团体,各经济开发区(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表彰2010年以来全区各行各业、各条战线在推进自治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典型,自治区党委、政府定于20154月下旬召开自治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命名表彰一批自治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以下简称劳模)。为做好评选推荐工作,现将《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在评选推荐中认真执行。

一、一定要坚持评选标准,好中选优,真正把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高尚的道德情操、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代表推荐上来,确保推荐人选的先进性,宁缺毋滥。

二、一定要体现广泛的代表性,严格控制各类人员所占比例。为使劳模覆盖各行各业、各条战线的各个群体和各个阶层的劳动者,《方案》对推荐人选的行业分布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特别要保证农牧民及农牧民工、一线职工及企业工人、科研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少数民族和妇女的比例,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的原则,向苦、脏、累、险以及技术含量高的科研岗位倾斜。

三、一定要确保公认性,严格履行推荐评选程序。为保证推荐评选工作的质量,要严格履行规定的民主程序,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要高度重视公示工作,特别要重视在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要严格把关,不走过场。确保推荐上来的人选经得起历史的、实践的和人民群众的考验。

四、一定要严肃评选推荐纪律。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责任到人,做到层层把关、层层负责。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违规推荐者,取消被推荐人选参评资格,并收回所分配名额,同时将追究承办旗区、产业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承办人的责任;对借评选推荐之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五、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评选推荐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一把手要亲自抓,确保组织到位、任务到位、责任到位,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措施、有督促、有落实。

六、推荐人选确定后,要在被推荐人所在单位或嘎查、村、办事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于2015125日前将《内蒙古自治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预推表》电子版发送至:ordoslmpxb@163.com,并电话确认,同时报送有领导签字和单位加注意见的《预推表》。

联系电话:0477-8399008.

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市党政大楼C515室。

七、各旗区和产业(系统)推荐的劳模数量不低于所分配指标数的2倍;市直各部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市各单位及外地驻市各单位只可推荐1人。


附件:1.2015年自治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分配表

        2.内蒙古自治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预推表

 

鄂尔多斯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     

推荐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5115日             

 

 

 

 

 

 

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劳动模范和先进

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方案

 

为了表彰2010年以来自治区各行各业、各条战线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人物,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在20154月下旬召开内蒙古自治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以下简称劳动模范)表彰大会。为了做好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工作,自治区劳动模范表彰大会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委会)特制定本方案。

一、自治区劳动模范评选表彰范围和规模

本次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的范围是:2010年以来,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牧民、知识分子、企业经营管理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拟定表彰自治区劳动模范800人,其中农牧民劳动模范160人。

二、自治区劳动模范的评选条件

自治区劳动模范评选的主要依据是2010年以来的先进事迹。自治区劳动模范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维护民族团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中作出突出贡献,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原则上具有盟市、自治区产业(系统)以上荣誉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被推荐为自治区劳动模范。

(一)在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努力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国际、国家级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发明创造、科技进步奖获得者;自治区科技成果一等奖或国家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科研项目的第一完成人;国家级新产品奖、质量奖的优秀设计者、研制者以及在质量管理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三)在国家或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者;

(四)在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增强企业活力,加强节能减排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五)在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红线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促进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六)在全国举办的业务、技术和技能竞赛中获前三名,在自治区举办的业务、技术和技能竞赛中获第一名或创造最高纪录者;

(七)在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和发明创造等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者;

(八)在苦、脏、累、险等工作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者;

(九)在自主择业,艰苦创业,下岗失业再就业以及带动其他人员实现再就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十)在发展农牧林渔业生产和农村牧区经济,促进农牧业产业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以及坚持科技兴农、兴牧、兴林、兴渔,成为致富典型,为增加农牧民收入,改变农村牧区面貌,推动共同富裕作出突出贡献者;

(十一)在城镇个体劳动中,依法经营,诚实劳动,支援国家经济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十二)在促进城市经济发展中,遵纪守法,辛勤工作,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为城市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农牧民工;

(十三)在教育、科研、卫生、体育、计划生育以及社会公益事业等工作岗位上勤于奉献,勇于改革创新,作出突出贡献者;

(十四)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快文化改革发展步伐,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繁荣,建设各民族的美好精神家园中作出突出贡献者;

(十五)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植树造林、防沙治沙,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中作出突出贡献者;

(十六)在维护民族团结,实现共同繁荣发展,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者;

(十七)在保卫国家安全、维护国家尊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维护社会稳定、执法执纪、秉公办案、打击犯罪、反腐倡廉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十八)在国际和国家重大体育、文化和艺术比赛中获得前3名的选手,在自治区重大体育、文化和艺术比赛中获得第1名的选手;

(十九)在党的建设、党务、政务以及人民团体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者;

(二十)在抗击特大自然灾害中作出突出贡献者;

(二十一)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三、自治区劳动模范的评选办法

自治区劳动模范的评选采取以块为主、条块结合、自下而上、群众公认的办法。自治区将名额分配给各盟市、有关产业(系统)和有关部门,产业(系统)已分配评选名额的,其直属单位职工不再纳入盟市推荐范围。各盟市在推荐劳动模范人选时,要统筹考虑没有分配名额的驻地单位。

各盟市、产业(系统)及有关部门原则上要从具有盟市、自治区产业(系统)以上荣誉基础的先进人物中,择优推荐自治区劳动模范人选。劳动模范的评选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基本程序是:先由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或嘎查、村民委员会(或嘎查、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公示后,逐级审核签章报至所属盟市、产业(系统)和有关部门劳动模范评选推荐组织机构。各盟市、产业(系统)和有关部门要对推荐人选严格审核把关,并报自治区劳动模范表彰大会筹委会办公室初审同意后,在本地区、本系统主要新闻媒体上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核查,提出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报自治区劳动模范表彰大会筹委会办公室再次审核,经自治区劳动模范表彰大会筹委会审核同意后,在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凡自治区劳动模范表彰大会筹委会办公室复审时还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评选资格,不再另行推荐人选。

劳动模范的评选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第一线。本次推荐评选的自治区劳动模范中,农牧民占20%(其中身份为农牧民的乡镇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嘎查、村支书、嘎查长、村委会主任不得超过农牧民名额的30%,农牧民工不低于农牧民名额的20%);一线职工不低于40%(其中企业工人不低于70%);科研教育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22%;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不得超过7%。妇女、少数民族比例各占25%左右。各盟市、产业(系统)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比例要求进行推荐,不得突破。

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被推荐为自治区劳动模范,其领导的企业必须是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劳动关系和谐的模范;其本人是支持工会工作、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好企业的模范。被推荐的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经过当地旗县级以上(含旗县级)纪检、监察、审计、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卫生和计划生育、工商和税务(国税、地税)等部门签署书面审查意见。凡有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和工会经费,职代会制度不健全,未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用工行为不规范、违规裁员,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能源消耗超标,环境污染严重等情形之一,以及2010年以来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职业危害的企业负责人,不得作为推荐对象。

县(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被推荐为自治区先进工作者,应从严掌握,严格控制,被推荐的人选需经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已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和自治区(省部)级劳模称号者,除有特殊贡献者外,一般不列入本次评选范围。盟市、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和旗县(市区)主要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已故人员一般不予追认,现役军人、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不参加评选。

四、自治区劳动模范的表彰奖励

对受到表彰的企业工人、农牧民、个体劳动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内蒙古自治区劳动模范”称号;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内蒙古自治区先进工作者”称号;对于其他人员,比照上述原则分别授予相应称号,并发布表彰决定,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五、加强评选纪律

为确保评选质量,评选工作要坚持标准,规范程序,严格审查,好中选优,宁缺毋滥,不得弄虚作假。要建立责任制,层层负责,层层把关。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将追究承办盟市、产业(系统)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承办人的责任;同时,取消被推荐人选参评资格,对已获得荣誉称号的要撤销称号。

1、被推荐人选隐瞒行政职务,用技术职称或临时性工作机构职务替代的;

2、先进事迹失实的;

3、未履行民主推荐程序,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或嘎查、村民委员会(或嘎查、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虚构会议讨论情况的;

4、未进行公示,或公示反映的问题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查清的。

六、自治区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

自治区劳动模范评选工作,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劳动模范表彰大会筹委会具体负责。其职责是:制定自治区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方案;审批自治区劳动模范,审定自治区推荐全国劳动模范人选;筹备和落实召开自治区劳动模范表彰大会的有关事宜。

筹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总工会。其主要职责是:起草自治区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方案、领导讲话、表彰决定等文字材料;编制自治区劳动模范名额分配方案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大会预算;向自治区劳动模范表彰大会筹委会呈报劳动模范初审名单;向新闻单位通报评选表彰进展情况和提供有关宣传材料;负责表彰大会的会务和日常具体工作。

召开自治区劳动模范表彰大会是我区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盟市、各有关产业(系统)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根据需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工会,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劳动模范评选推荐的具体工作,保证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七、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弘扬劳动模范的时代精神

我区广大职工和各族劳动群众,在各自的岗位上为自治区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付出了艰辛的劳动,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劳动模范是他们当中的杰出代表,他们以实际行动铸就了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的伟大劳模精神,是我们极为宝贵的精神财富。大力弘扬劳模精神,是充分发挥劳模先进人物的示范引领作用,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各族人民劳动热情,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凝聚强大力量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单位要把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贯穿于整个评选推荐工作的全过程,努力使评选表彰的过程成为大力宣传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历史功勋、大力弘扬劳模精神的过程,成为动员广大职工不断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的过程,成为激励广大职工和劳动群众为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建功立业的过程,使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真正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人们的自觉行动。自治区和各盟市的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和网络等传播媒介要开设专栏,在突出的位置及时、有计划地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和精神,有条件的盟市、旗县可举办劳模报告会、开展劳模进企业进校园等活动,在全社会掀起向劳动模范学习的高潮,团结动员各族人民守望相助、团结奋斗,为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把祖国北疆这道风景线打造得更加亮丽再立新功。

 

 

 

 

 

 

 

附件1:

2015年自治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分配表



说明:

1.分配名额为5人的旗区,至少推荐少数民族和妇女各2人,34人的旗区至少推荐少数民族和妇女各1人;

2.东胜区、鄂托克旗可各推荐1名企业负责人。其他旗区不得推荐。

3.达拉特旗、准格尔旗、杭锦旗可各推荐1名嘎查、村负责人或乡镇企业负责人。其他旗区不得推荐。

4.推荐对象除农牧民和农牧民工外,凡推荐人选不是一线职工的旗区和部门以及大企业,都要另外备选相同数量的一线职工。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预推表

 

附件1.2015年自治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分配表.docx
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预推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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