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审会发﹝2016﹞7号
关于印发《工会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中国金融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全总各直属单位:
《工会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已经全总第十六届经费审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2016年10月13日
工会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对工会建设项目的审计行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工会审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对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
第三条 工会建设项目是指以各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为出资人或者为主要出资人的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
第四条 经审会负责对同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五条 经审会可自行审计,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进行审计,委托审计费用列入工程竣工决(结)算。
第六条 经审会应当对列入“三重一大”决策的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的,经审会应当建立审计情况月报制度,及时了解全过程跟踪审计的进展情况。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审计内容、程序、方法参照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1号—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工会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应于年度工会预算审批后,将年度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投资预算报送工会经审会。
第八条 对于非招标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以经审会或经审会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制定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的招标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其标底或招标控制价资料报送经审会审核,以审核结果为依据办理招标业务。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先审计后付款的原则,办理工程款的支付。需要预付工程款的应征得经审会同意后方可支付。
第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已经竣工,通过了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组织的质量验收;
(二)已经编制出竣工决(结)算。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建设项目除外)竣工后,向经审会提出审计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
(二)监理委托、质量验收等有关文件;
(三)概算、预算资料及招标文件;
(四)合同、协议;
(五)施工图或竣工图纸;
(六)工程量计算书;
(七)材料费用资料、取暖资料、付款资料;
(八)施工组织设计;
(九)工程变更签证资料;
(十)隐蔽工程资料;
(十一)竣工决算的财务资料;
(十二)有关证照复印件(含施工、监理、质检、设计单位和资质证明);
(十三)其他影响工程决(结)算的资料。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二)招投标情况;
(三)工程价款的结算情况;
(四)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
(五)工程造价;
(六)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资金筹措的情况;
(二)建设资金的支付及账务处理;
(三)竣工决算的编制;
(四)工程造价与设计概算的对比分析;
(五)结余资金及剩余设备;
(六)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建设竣工决(结)算并出具审计(审核)报告的,经审会可不再单独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应根据经审会对竣工决算的审计结果办理增加固定资产的手续。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经审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省级工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工会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工审会字﹝200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