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会困难职工档案(以下简称档案)建立、管理工作,全面、真实、及时地掌握困难职工家庭的生活状况,使困难职工档案在帮扶困难职工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中华全国总工会送温暖工程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总工发〔2006〕54号)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制度暂行办法》(总工办发〔2006〕3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是各级工会掌握困难职工群体状况,开展帮扶救助工作和送温暖活动,反映困难职工的情况和推动解决相关问题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建立、动态管理。
第二章 建档范围与对象
第四条 建档范围包括:
(一)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具有鄂尔多斯市及旗区城镇户口的在岗职工;
(二)具有鄂尔多斯市及各旗区城镇户口,与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满两年的下岗失业人员;
(三)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具有鄂尔多斯市及各旗区城镇户口,尚未转入社区化管理的病退、内退、退休人员;
(四)在鄂尔多斯市旗区以上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两年以上且实际在旗区以上城区固定居住两年以上的农牧民工。
第五条 建档对象是以上范围的困难职工。 困难职工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30%以内,但因下岗失业、重大疾病、子女教育、意外灾难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因遭受各类灾害、重大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因突发事件造成困难的其他重点帮扶对象,建立临时救助档案。
第三章 建档要求
第六条 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的界定
家庭成员包括:职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无劳动能力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供养亲属包括:
(一)与职工共同生活且同一户口的以下人员可视为供养亲属:
1.父母、祖父母双方均无收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2.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但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祖父母。
3.无生活来源的未成年弟、妹。
(二)不与职工同在一处居住,确系依靠职工供养的上述人员,需取得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户籍机关双重证明。
第七条 职工家庭收入的界定
职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职工每月家庭可支配总收入数除以家庭供养人数。
家庭可支配总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费;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职工收入为职工应得收入减去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养老、医疗、失业)、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后的实际收入。
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具备劳动能力的,而未工作的(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除外),在计算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时,按当地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收入;家庭成员为有劳动能力的农业人口的,在计算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时,应核加其农牧副业生产的收入。家庭成员及在职职工实际收入应经本人所在单位劳资部门核准确定。
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计算基数执行家庭收入前六个月的平均数。
第八条 困难职工原始档案。主要内容应该有:本人自然情况、家庭情况、困难程度、致困原因、技术特长、就业要求、帮扶需求等。
第九条 规范填报。困难职工原始档案一律按照鄂尔多斯市总工会统一印制的表样进行书面填报,不得缺项, 职工本人六个月的平均收入由单位劳资部门核准后签章,职工所在单位审核困难职工档案必须同时加盖填报单位工会公章和行政公章,同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审核附件。
第十条 公开运作。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工作自下而上开展,对拟列入困难职工档案管理的职工要在所在单位进行7天的公示,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家庭成员、每个成员的收入情况、困难状况以及举报电话和联系人等,对公示期间反映出来的问题,由职工所在单位工会负责核实。
第十一条 申报审核。职工所在单位工会将职工个人书面申请、困难职工帮扶救助申请表、本单位拟申报困难职工汇总表(即“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帮扶情况实名制填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两份一并报所在旗区总工会、市属产业工会审核、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汇总后将所有申报材料及本旗区、本产业汇总表(即“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帮扶情况实名制填报表”)报鄂尔多斯市总工会帮扶救助窗口。市总工会组织相关人员会审后方可录入全市困难职工档案数据库。保障部负责将档案原件返回基层工会保存归档,两份复印件分别由市总工会保障部和旗区工会、市属产业工会保存备案。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家庭建档。建立困难职工档案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夫妻双方不得重复建档。
第十三条 动态管理。各建档单位要按照动态管理、适时调整的原则,对家庭就业人口增加、家庭成员收入增加、经各种形式帮扶已经脱困的、或致困主要原因已不存在的,应及时从档案中调整出来,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及困难人员纳入档案。困难职工档案原则上一年两调整、一年两公示。第一次是每年三月底前各旗区工会、各产业工会根据上年帮扶救助和送温暖情况,组织所属基层工会将脱困人员汇总表及新增困难职工申报档案 (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审核后报鄂尔多斯市总工会保障部,市总工会会审结束,保障部指导帮扶救助窗口对数据库进行撤档、补充和调整;第二次是每年十月底前进行补充调整(具体要求与三月底前相同)。
第十四条 档案分类。档案由下列三部分组成:
(一)困难职工原始档案。主要内容应该有:本人自然情况、家庭情况、困难程度、致困原因、技术特长、就业要求、帮扶需求等,以及与以上内容相关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各地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档案内容。
(二)综合统计资料档案。主要是与档案建立、管理和开展帮扶工作有关的各类报表和数据统计资料等。
(三)工作资料档案。主要是在开展各种帮扶工作和送温暖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资料,新闻报道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等。
鄂尔多斯市总工会保障部、各旗区工会、各产业工会及各基层工会都要建立健全所属困难职工个人原始档案、综合统计资料档案和工作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消,原单位工会应及时将档案移交上级工会。
第十六条 建立困难职工档案的工会要指定一位档案管理员,负责本级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的建立,有关数据的输入、及报送工作,同时负责对下级工会报送的档案数据的存储、统计、汇总和审核工作。上级工会对下一级工会的档案建立、管理工作应当加强指导、监管和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工会应使用全国统一的帮扶管理系统档案管理软件,使档案管理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并发挥其信息共享、分类查询、项目统计、数据分析和网上报送的作用。
第十八条 建立档案借阅、查询、使用制度,做好档案保密工作。对私自损毁、擅自涂改、伪造档案和因工作失职造成档案丢失的人员要给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负责档案管理的人员应接受必要的业务培训,具备一定的档案管理业务知识,并掌握一定的社会保障和帮扶工作等方面的政策法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总工会保障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