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鄂尔多斯市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管理,确保帮扶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安全、效用明显,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中华全国总工会送温暖工程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总工发〔2006〕54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总工发〔2009〕36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9〕362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总工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帮扶困难职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工〔2011〕99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帮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财政拨付帮扶中心的专项资金;
(二)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项用于帮扶中心开展帮扶工作的资金;
(三)各级工会安排的帮扶资金;
(四)接受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
(五)设立帮扶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来源。
第三条 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中央财政帮扶资金,主要用于各级帮扶中心在日常以及元旦、春节期间送温暖活动,对困难职工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教育、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方面帮扶;
(二)各级地方财政配套帮扶资金、各级工会安排的帮扶资金、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等各项资金,除本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使用范围外,可以按照地方财政、工会的有关规定及捐款单位(人)的意愿,确定资金的帮扶范围。
第四条 帮扶资金帮扶对象: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职工;
(二)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30%以内,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维持基本生活确有困难的职工;
(三)因各类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
(四)因劳动经济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援助的职工。
第五条 帮扶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中央、自治区财政帮扶资金,只能用于对困难职工的帮扶,帮扶资金存储利息也不得挪作它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扩大开支范围。帮扶中心所需工作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从工会经费中列支。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根据预算于当年使用,不得结转下年。
第六条 帮扶资金分配方案由同级工会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决定。各级工会帮扶资金使用发放,要坚持“依档帮扶、因困施助”的原则。在严格按照鄂尔多斯市总工会进一步规范困难职工档案建立与管理暂行办法》(呼工发〔2013〕48号)建立健全困难职工档案,并确保困难职工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基础上,依据《鄂尔多斯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办法(试行)》,确定帮扶标准,实施帮扶。
第七条 帮扶资金纳入工会预算、决算统一管理,执行全国总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按照自治区总工会下发的年度预算、决算编报通知要求,保障部会同财务部编制帮扶资金收支预算、决算,经主席办公会研究确定后,上报自治区总工会。
第八条 帮扶资金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九条 帮扶中心的专项资金应单独设立银行账户,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要求建立账簿,设置会计科目,实行独立核算。
第十条 帮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遵守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和自治区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帮扶资金使用、发放和管理制度以及审计监督制度、完善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和报账手续,严格审核、规范使用和发放。
第十一条 发放和使用帮扶资金,必须采用银行卡支付方式,并统一使用自治区总工会印制的《困难补助资金发放凭证》,受助人须同时在《困难补助资金发放凭证》的领款人处和实名制汇总表上签名,原则上不允许代领代签,特殊情况需要代签的,应有受助人本人委托或有完全行为能力的监护人或供养人办理代领手续,并提供代领人和受助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帮扶资金的发放和使用要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二条 帮扶资金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本级帮扶中心为一级管理,旗县区帮扶中心为二级管理,上一级对下级帮扶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负有监督检查职责,同时均接受同级政府审计部门和工会经审会的审查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及相应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市职工服务中心、旗区帮扶中心及各产业工会负责建立帮扶资金发放使用实名制汇总表;用于开展送温暖活动和进行一次性集中帮扶的帮扶资金,由相关企业工会负责建立临时救助档案和资金发放使用实名制汇总表。
第十四条 服务中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为困难职工提供技能培训,需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协议中须明确培训人数、时间、工种、要求、参训人均费用标准、建立学员培训档案等内容,并派工作人员担任班主任全程跟踪。根据培训计划完成情况向培训机构划拨帮扶资金,由相关培训机构负责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和培训实名制汇总表,并报帮扶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鄂尔多斯市总工会保障部、财务部要强化对帮扶资金发放、使用的管理。同时接受政府审计部门和工会保障、经审部门对帮扶资金发放和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经审部门要加强对旗区帮扶资金的审查和监督。出现下列情形的,将核减直至取消其下年度的帮扶资金:(一)不按时上报帮扶资金使用、配套资金及相关情况报表的;(二)管理制度不健全,审批程序不规范,账实不相符的;(三)违规使用资金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七条 送温暖资金与帮扶专项资金实行分别核算,管理使用按全国总工会总工发〔2006〕54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旗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及其基层工会要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鄂尔多斯市总工会备案。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由鄂尔多斯市总工会保障部负责解释。